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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安雖然廣受那時韓國佛教界爭議和評判;不過,依據《宋高僧傳》(T50, 2061, p.730, b5-7)記載:「大安者不測之人也,形服特異恒在市廛,擊銅鉢唱言:大安!大安之聲,故號之也。」大安修行境界是無法推測的,祇因為特異形態和服裝,經常遊化城邑中並唱出大安而得名。此外,有關大安和尚的傳聞異事,宋高僧傳40,亦有龍王請求大安編著《金剛三昧經》的記載[1]。大安修證到底到那種程度,我們無法給予最後定論;不過,我們或許可以論斷:是否大安已經覺察,元曉是一位可以擔任佛法傳播到庶民大眾責任;所以,一方面希望他負擔起佛法平民化的工作,一方面則想要打破當時佛教僧伽心中充滿階級分別的風氣。此種不平等教化風氣,從該片對話裡看見端倪:

心常:你們曲解大師父的崇高心意了。

僧人乙:嵩高的心意?

僧人甲:他一天到晚跟那個破戒僧大安喝酒、唱歌作樂,這算什麼嵩高心意?不但如此,他還給那些髒亂的乞丐講經,一起唱歌跳舞,這是佛門弟子該做的事嗎?你如果有嘴巴,就轉告他吧!驕慢浮淺的人是成不了道的,這才是敎法的原理。還站在這裏幹什麼?還有什麼話要說嗎?

佛陀教化眾生對象,至始至終都沒有貧、富、貴、賤的區別,凡是渴望遠離煩惱痛苦而願意聽聞正法教者,釋尊總是不厭其煩地為其演說。然而,那時新羅佛教界卻存在階級分別,僧伽們認為:下等階級,像乞丐之類的貧、賤百姓,沒有資格聽聞佛法;而教化下層階級成為是驕慢與浮淺;此種態度,完全違背佛陀旨意。如同釋聖嚴在〈元曉、義湘傳序〉( Y)說:「寫宮帷鬥爭、三國戰亂、高僧們的胸襟、凡僧們的矛盾、佛教徒的流俗風氣,把人性的優劣,赤裸裸的剖析,都很討喜。」高僧們偉大胸襟必須是無我的精神,及學習佛陀視眾生一律平等的特性;凡僧們可能口裏高談著根本倫理,而心裡卻拿著一把戒尺衡量他人,無法捨棄對自我觀念,因此在社會環境與佛教倫理之間產生矛盾,好像不能認知佛教是從時空的無限裏,體認眾生平等的真諦;並且把整體眾生視為自己的父、母親,這即是佛教倫理觀念的擴大和圓滿(釋印順 學佛三要15p108~109)。

要飯也有它的道法,依照佛家的解釋來說:第一,對給我們飯的人,要有感激之心;第二,一家只要求得一餐飯就夠啦。不要想再多求幾家;第三,找了六家都找不到飯吃的時候,就不要再乞求了,應該餓著肚子,好好地自我反省;第四,叫了好幾聲,主人卻仍不出來的話,那就不說二話地再到別家去;第五,不要分有錢人家或窮苦人家。不能只貪求有錢人家的飲食。還有,最重要地是:永遠祝福誦念給我們東西的人家的功德。你們聽懂了嗎?

將佛教比丘/比丘尼「七家乞食法」倫理觀念,擴大至乞丐們的乞討法。其目的在於不分貴、賤的眾生平等性,以及不令布施者生起譏嫌和煩惱心;此種說法模式,何嚐不歸列於時空環境、聽法者對象所作的一種傳播?佛陀制定七家乞食法目的,除了防患乞食者的貪欲外,並且希望讓眾生得以因為布施因緣獲得福利。[2]假如我們仔細地分析元曉教育乞兒們的七家乞食,應該會發現它包含了:感恩、知足、反省、不瞋恚、不令他人生惱、無分別、不貪、和祝福。教化乞兒的感恩和祝福等幾點要義,不正是佛教基本倫理和世間倫理的基本規範嗎?此外,當佛教教義融合日常生活作息中,教化每個人在平常生活裡能夠守己本分,不讓他人生起煩惱,何嚐不也是一種自利、利他的菩薩根本倫理精神?在把通俗、易懂佛法帶給平民百姓,促進更多人們能夠獲得佛法滋潤,這正是佛陀畢盡一生說法目的,同時促使佛法傳播的普及化更加地圓滿。

元曉離開僧院、深入民間以後,可以說把佛法普及化,運用平民百姓理解和適應模式傳播開來。特別地,他必須承受那時其他同道的異樣眼光,突破傳統韓國佛教下層階級百姓不能往生錯誤觀念;此種適應遠離僧院,以處處是道場的平民化傳教,需要以諸法無我為著立點;否則,以高傲與自我態度,不但遭遇到僧眾們的鄙視,還要過著顚沛流離、和忍受飢寒生活;如果不具備「無緣慈、同體悲」的菩薩精神,他教化眾生的另類以人為本的人倫典範,應該是難行的。



[1] 《宋高僧傳》卷4(T50, n. 2061, p. 730, a24-b3):「汝國夫人是青帝第三女也。我宮中先有《金剛三昧經》,乃二覺圓通示菩薩行也。今託仗夫人之病為增上緣,欲附此經出彼國流布耳。於是將三十來紙,重沓散經付授使人。復曰:「此經渡海中,恐罹魔事;王令持刀裂,使人腨腸而內于中;用蠟紙纏縢,以藥傅之,其腨如故。」龍王言:「可令大安聖者,銓次綴縫;請元曉法師,造疏講釋之。夫人疾愈無疑。」

[2] 《佛開解梵志阿[-+(-+)]經》卷1CBETA, T01, no. 20, p. 261, b8-12):「沙門不得儲貯米穀,朝朝乞食,不過七家;一家不得,乃到二家,匝七家不得,應但飲水。沙門入聚,當如鳥食,飽而棄去,不顧其餘;若不得食,心亦不恨。」此外,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》卷2CBETA, T23, no. 1440, p. 512, c24-28):「次第乞食者,一日到一家,得食則食,不足即止;次第到七家,得食則食,不得亦止。又云:次第從家至家,食足則止,不限多少。後日乞食,還從先次,從家至家,是名次第乞食法。」

《分別功德論》卷4CBETA, T25, no. 1507, p. 44, b16-23):「常行七家乞食,不得過七。所以然者?立誓限七故也。乞食時欲福度眾生,專心念道,無有貪想;若得好惡,不以增減。隨次乞食,不擇貧富;若一家二家得食時,更有布施者,足則止,不足便受。若至七家不得食者,便還所止,思惟行道;不念明日當至某家,不至某家,都無分別之想,故名七家沙門也。還則靜坐斂心在道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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